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激发科技创新活力,鼓励技术交易,促进科技转移及产业化,推动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企业购买科技进行。对购买科技进行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项目认定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购买科技进行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项目认定的,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对购买科技进行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项目认定,并获得广西企业购买科技后补助的,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后补助项目类别给予补助。
Ⅰ类项目(指购买科技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 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2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Ⅱ类项目〔指购买科技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 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3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
Ⅲ类项目〔指购买科技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4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 鼓励企业将自有科技进行。对将自有科技进行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项目认定的,单项重大科技项目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并优先给予市本级科研项目资助。
第四条 鼓励区外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投资科技。对通过投资在我市进行科技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项目认定的,单项重大科技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并择优给予市本级重大专项资助。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科技后补助申请表》,工作效益报告、广西企业购买科技后补助项目立项证明和相关图片等附件材料。
(二)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时限要求,将纸质材料送至对应的所辖县(区)科技局或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先进行审查推荐,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交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中重大科技项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按照自治区科技厅上一年度的“重大科技项目核验标准”对照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中补助经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一次性拨付至企业账户。补助经费属于励性质,申报单位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一年内支持单个企业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已发放补助经费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海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北海市科技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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